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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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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56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333,509,125.33元(以下币种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本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的一审判决中,原告出具的《保兑函》中上市公司公章与公司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故《保兑函》对本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对公司损益并无影响;

  ●风险提示:目前该案为一审判决,不排除原告方继续上诉的可能性,相关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慧金公司”、“慧球科技”)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55),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雪松国际”)因借款合同纠纷对第一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国投”、“松江集团”)、第四被告本公司、第五被告顾国平提起诉讼。

  2019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江西高院下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初145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顾国平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6日(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原告中江信托与第一被告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万得凯实业签订了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信托210]第(2)号”的《合作协议书》,约定:斐讯数据向中江信托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信托融资,并指定中江信托根据约定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至万得凯实业账户,万得凯实业对斐讯数据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融资本金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确保中江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债权的实现,斐讯数据还提供了如下担保措施:

  1、第三被告松江国投、第五被告顾国平与中江信托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松江国投、顾国平自愿对斐讯数据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宜。

  2、第四被告本公司自愿向中江信托出具了一份《保兑函》,承诺自愿对中江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查询,公司没有为涉案融资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记录及公告记录,后经司法鉴定,该《保兑函》所盖本公司公章系伪造)

  3、顾国平与中江信托签订了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信托210]第(7)号”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顾国平愿意以其合法持有的慧金科技100万股股票及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及质押股票及其派生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一并为中江信托债权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等事宜。

  随后,中江信托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9日及2016年8月16日,分3次向斐讯数据提供了共计3亿元的融资款。

  斐讯数据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融资本金等已全部到期,但至今未依约全面履行相应义务。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8,398,350.42元;

  2. 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融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人民币12,110,774.91元;

  3. 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

  4. 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5、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判令原告对第五被告在编号为 “中江国际[2016信托210]第(7)号” 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提供的质物【即质押给原告的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球科技”,股票代码“600556. SH”)100万股股票及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及其孽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质物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判令第五被告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四、案件判决情况

  关于慧金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江西高院认为《保兑函》对慧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慧金公司可不承担本案担保责任。

  江西高院经委托鉴定中心对《保兑函》中慧金公司公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保兑函》中慧金公司的公章与慧金公司在工商部门出具的公章及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关于《保兑函》中公章鉴定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6号发布的公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052)。

  综上所述,雪松国际的请求部分成立,江西高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1、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偿还融资本金3亿元及资金占用费;

  2、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偿付律师费54万元;

  3、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顾国平对上述第1、第2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第2项的款项在1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顾国平、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6、驳回原告雪松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34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9345.63元由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西高院一审明确宣判,原告出具的《保兑函》中上市公司公章与公司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故《保兑函》对本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或期后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上诉的通知。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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