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2532号)。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 2018年11月22日公告了应收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3,707 万元本金及利息事项的《重大诉讼公告》。(详细内容请参见2018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3])
二、判决情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2532号)判决如下:
1.被告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7万元;
2.被告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1,863,803.7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3,70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70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
3.驳回原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05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判决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备查文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2532号)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