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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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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4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15:00至2019年7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0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483,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8,837,250股的59.311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369,6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15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62%。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94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3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483,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483,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唐江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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