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77)。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张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15:00至2019年7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新东路 85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901,6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115,9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7.65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5,6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5,75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0,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5,6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修改公司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579,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4%;反对3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股份的71.6312%;反对3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股份的28.36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冒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