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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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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106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4)。

  2019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及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2019年5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9),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因公司2018年度业绩目标未能实现进行回购的部分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其中,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2018年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27.24万元。因此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共计39人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3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因激励对象离职进行回购的部分

  因有1名激励对象王孝洪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40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5,42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15,32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795139),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4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42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19年7月24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85,296,348股变更为469,871,348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铁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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