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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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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63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4 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外,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方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共 10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结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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