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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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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38

  债券代码:143188   债券简称:18长电0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8长电01

  (三)债券代码:143188

  (四)发行总额:25亿元人民币

  (五)债券期限:3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19%,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起息日:2018年7月26日

  (九)付息日: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9%。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1.9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5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7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长电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010-58688957

  传真: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陈小东、林鹭翔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3层

  联系人:刘林嘉、杨帆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39

  债券代码:122015     债券简称:09长电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

  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9日

  债券停牌日:2019年7月30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年7月30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7月30日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发行的2009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长电债

  3、债券代码:122015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8%,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月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兑付日:2019年7月30日

  10、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AAA,主体信用等级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每手“09长电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7.8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整。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9日

  2、债券停牌日:2019年7月30日

  3、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年7月30日

  4、债券摘牌日:2019年7月30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长电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010-58688957

  传真: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3层

  联系人:杨帆

  电话:010-57615900

  传真:010-57615902

  邮政编码:1000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3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持有的部分本公司A股股票办理补充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公司收到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集团”)书面通知,中国三峡集团拟以其持有的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已成功发行,实际发行规模20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0.50%。

  本次可交换债券采用股票担保及信托形式,中国三峡集团以其合法拥有的公司A股股票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并办理相关担保及信托登记,以保障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公司已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长江电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截止2019年7月1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江电力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含税)人民币6.80元。

  根据《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绿色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

  1、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或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依次进行换股价格调整。若调整换股价格或者向下修正换股价格后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将以公司A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派送现金股利事宜将作为触发条件,中国三峡集团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即派送现金股利除息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2、本次可交换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后,中国三峡集团有权以公司A股股票置换信托股份现金分红。本次置换现金分红需要补充的股票数量将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本次置换完成后,存续期累计补充的股份按本次现金分红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不低于存续期累计置换的信托股份现金分红总额的120%。公司每次实施现金分红后,中国三峡集团按上述约定条件追加置换股份一次,确保累计担保的置换股份按每次现金分红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不低于存续期累计置换的信托股份现金分红总额的120%。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及上述约定,中国三峡集团及中信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就本次可交换债券补充的担保及信托财产办理相关担保及信托登记,将79,300,000股长江电力A股股票由证券账户划转至担保及信托专户。上述担保及信托财产将以中信证券名义持有,并以“三峡集团—中信证券—18三峡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上述手续完成后,中国三峡集团尚直接持有公司12,742,229,292股A股股份(包括本次补充担保及信托登记的A股股份79,300,000股),直接持有的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57.92%(本次补充担保及信托登记的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0.36%)。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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