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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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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061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出让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利多矿业”)100%股权事项,于2018年7月10日将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达矿业”)作为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详情参见2018年7月2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10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27亿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7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原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质物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5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01825元,由原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7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0民初592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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