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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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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9年07月16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7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

  注:无。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06月16日生效。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9年二季度以来,社融数据企稳,但融资结构仍待改善。经济增速仍有下行压力,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增速出现小幅下行,消费增速保持平稳,中美贸易摩擦反复,出口增速处于低位。CPI同比有所上行,PPI同比维持较低水平,通胀压力可控。财政政策更加积极,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逐渐落实。货币政策松紧适度,5月份央行对部分中小银行实行定向降准,释放资金约2800亿元,支持民营与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外部不确定性加大,美联储降息概率提升。针对6月以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传导受阻的问题,央行积极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并增加再贴现和常备借贷便利额度,资金面维持宽松,中小银行流动性得到有效支持,非银机构平稳跨季。二季度银行间7天质押式回购加权利率均值为2.64%,较上一季度下降2BP。3个月期限AAA同业存单到期收益率均值在2.82%,较上一季度上升7BP。

  2019年二季度,债券市场收益率整体有所上行。短端收益率上行幅度略大于长端。其中,1年期国开债收益率上行18BP左右,1年期AA+短融收益率上行3BP左右。

  本基金二季度适度缩短组合剩余期限,降低了杠杆水平,在类属配置方面以存单及银行存款为主。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9年二季度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为0.7025%,同期业绩基准增长率为0.0873%。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无。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无。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5.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5.8.2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浦发银行

  2018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反洗罚决字〔2018〕3号,内容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浦发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对浦发银行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18万元罚款。

  民生银行

  2018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5号和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8号 , 内容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民生银行从事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罚款200万元。

  根据(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三)《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六)《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民生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三)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六)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罚款3160万元。

  2019年4月16日,大连银保监局发布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76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78号和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80号 , 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民生银行存在:(一)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的违法事实,罚款人民币100万元;(二)贷后管理不到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审查不严格,贷款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三)贷后管理不到位,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贴现资金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6号、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7号、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8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2017年5月,该行对某同业资金投前调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行发放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时,未按商业化原则审慎评估项目还款来源,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2017年12月和2018年3月,该行向某地方融资平台发放无对应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2019年7月9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48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2017年1月,该行在为某申请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渤海银行

  2018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9号,内容如下:

  根据(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三)《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渤海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理财及自营投资资金违规用于缴交土地款;(三)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四)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五)同业投资他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审查不到位,罚款2530万元。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5.8.3 其他资产构成

  ■

  5.8.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实施该决策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投资。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单位:份

  ■

  注: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本基金的费率标准与其他相同条件的投资者适用的费率标准相一致。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注:无。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一)《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三)《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cn)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7月16日

  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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