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9-027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号),原告长沙市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以下称“长沙瑞信”)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岳阳中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岳阳龙飞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龙飞公司”)、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基公司”)、北京正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光公司”)、杨正光、邹栋军、罗卫城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赔偿损失(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
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2019年7月8日,本公司诉讼代理人签收了岳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6民初86号)。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
二、判决书主要结果
1、由龙飞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长沙瑞信返还借款本金33989225.4元并以3398922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017年7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长沙瑞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00元,由原告长沙瑞信承担66800元,由被告龙飞公司承担15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沙瑞信承担2000元,由被告龙飞公司承担3000元;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长沙瑞信承担3000元,由被告龙飞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目前一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岳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6民初86号)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