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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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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19-038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002,742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2019年7月15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340,444,23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3,002,742股,即337,441,4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50,616,223.2元人民币。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337,441,488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7,441,488×0.15)÷340,444,230≈0.1487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487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施辉、郁瑞芬、玛纳斯县海锐德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玛纳斯县德域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及公司226名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413656)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 QFII 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沪港通”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如有疑问,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760952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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