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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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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9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取得预售许可证仅为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正常进展,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目前无其他土地储备,无其他可供销售的房地产项目。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的玫瑰东筑家园项目,正式取得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京房售证字(2019)64号),位于通州区梨园镇小街村东的玫瑰东筑家园项目获准公开预售,此次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18421.76㎡,建委备案价为64551.25元/㎡,该项目获准公开预售是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正常经营活动,该部分销售收入将用于清偿部分债务,为公司带来稳定的资金回流、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9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作出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6,804.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编号:临2018-10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发来的(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裁决书》、(2018)沪仲案字第2829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 请 人: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仲裁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恒天中岩于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仲裁条款,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本案。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兑付“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金额人民币46,900,000元。

  2、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0月18日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人民币1,507,224.66元。

  3、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6,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

  4、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46,90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44,32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华业资本承担。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应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人民币344,324元。

  (2018)沪仲案字第2829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恒天中岩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仲裁条款,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本案。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兑付“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金额人民币19,032,000元。

  2、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0月16日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人民币602,766.90元。

  3、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9,0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

  4、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19,032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75,86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华业资本承担。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应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人民币175,860元。

  二、本次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裁决书》、(2018)沪仲案字第2829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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