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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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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34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涉案的金额: 153,935,178.10;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涉及诉讼累计金额:自2018年8月23日(公告编号:2018临-030)至本公告日止,公司累计诉讼金额为309,689,806.83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近期得知,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序号1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 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127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3051.298吨,合同总金额为19,223,177.4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8,000,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8,000,000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4)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信用证欺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合同编号为18XL-XD112702产品购合同以及单据虚假无效;

  ②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被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RLC660120180056)项下的款项18,000,000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2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 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12701。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2,929.692吨,合同总金额为18,457,059.6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2,000,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2,000,000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4)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信用证欺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合同编号为18XL-XD112701产品购合同以及单据虚假无效;

  ②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被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RLC660120180056)项下的款项12000000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3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 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11605。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9,765.676吨,合同总金额为62,499,686.4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9,999,749.1元人民币,该信用证亦向原告交付了货物的提单号(具体见附件)。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9,999,749.1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4)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信用证欺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合同编号为18XL-XD111605产品购合同以及单据虚假无效;

  ②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被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RLC660120180056)项下的款项19,999,749.1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4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103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5,062.148吨,合同总金额为28,348,028.8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9,000,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9,000,000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4)项下的款项9,000,000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5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10301。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098.34吨,合同总金额为34,150,704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0,000,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0,000,000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3)项下的款项10,000,000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6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12805。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2,219.113吨,合同总金额为13,536,589.3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3,000,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5,642,052.08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1)项下的款项13,000,000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7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4,698.295吨,合同总金额为25,370,793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1,296,634.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1,296,634.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被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4)项下的款项11,296,634.4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8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31401。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569.278吨,合同总金额为35,802,565.1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5,642,052.08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5,642,052.08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1)项下的款项15,642,052.08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9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1。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869.278吨,合同总金额为37,094,101.2元人民币。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5,965,870.8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5,965,870.8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3)项下的款项15,965,870.84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10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8 年 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12703。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3,841.614吨,合同总金额为24,202,168.20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13日向交通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19,361,734.56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19,361,734.56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16)项下的款项19,361,734.56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11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 3月14日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314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2,217.692吨,合同总金额为12,086,421.4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9,669,137.12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9,669,137.12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开具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2)项下的款项9,669,137.12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现阶段,国贸公司已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但上述事情均未开庭,国贸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合法维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均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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