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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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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9-042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21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59),对控股子公司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诉中海宏祥铜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宏祥”)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交易中心通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对本案已作出民事裁定。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1日,交易中心因与中海宏祥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中院已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6年12月交易中心与中海宏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交易中心向中海宏祥供货,货到十个工作日付款,如中海宏祥违约按0.084%赔偿交易中心损失,产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交易中心如约向中海宏祥交付货物,中海宏祥仅向交易中心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后,交易中心多次要求中海宏祥支付剩余货款,中海宏祥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截止起诉之日,中海宏祥尚欠交易中心货款12767126元整。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仟贰佰柒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陆元整(小写12767126元整);

  2、判决被告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每日0.084%赔偿原告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截止2017年11月16日计叁佰叁拾肆万陆千元整(小写3346000元整);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它费用。

  三、一审情况

  2019年6月14日,南昌中院作出(2017)赣01民初508号民事裁定:

  驳回原告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78.76元,退回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现正积极准备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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