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2019-048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7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总经理王尽晖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姜长龙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军先生、党委副书记王炳平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季、陈凤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 临2019—049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2日,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发来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1、因欠款纠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起诉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将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增加为2,470万股),于2017年9月29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森工集团转来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19)辽04执24号】,于2019年6月27日10至2019年6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森工集团持有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2019年6月28日,公司接到森工集团通知,并查询了“京东拍卖” (http://sifa.jd.com)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拍卖结果,本次拍卖流拍(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1、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法定代表人:侯强,该公司总经理。

  2、被执行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451号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翟莹欣,该公司董事长。

  3、被执行人: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281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4、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5月21日裁定拍卖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经拍卖,以107,889,600元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以物抵债的申请,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流拍资产以抵偿其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价人民币107,889,600元划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相应债务。

  三、本次执行裁定书中所述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森工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80,854,0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18%;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持有本公司股份4,919,0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9%股份;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合计持有本公司39.87%股份。

  本次被执行的股份24,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5%,占森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8.79%,占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8.64%。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