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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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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38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法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7)粤0304民初54415号”和“(2017)粤0304民初54416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1、案号 “(2017)粤0304民初54415号”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福田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深圳福田法院经审査裁定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深圳福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案号 “(2017)粤0304民初54416号”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福田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深圳福田法院经审査裁定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深圳福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49),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5月3日,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63、2018-70和2018-82)、2018年9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9)、2018年12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5),详细披露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判决情况

  (一) 案号 “(2017)粤0304民初5441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作出(2017)深前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中确定的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30%(该30%部分不包括该《执行证书》确定的律师费24万元)向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追偿;

  2、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7,654元;

  3、驳回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倩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57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2,379元,被告负担68,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案号 “(2017)粤0304民初5441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作出(2017)深前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中确定的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30%(该30%部分不包括该《执行证书》确定的律师费128,000元)向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2、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4,400元;

  3、驳回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1、2确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合计以2,000万元为限。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9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1,109元,被告负担41,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当时知悉上述二起案件后,对相关案件涉诉金额共4,672.79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并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中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诉标的额为3,072.70万元;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诉标的额为1,600.09万元。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将视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而定。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54415号;

  2、《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54416号。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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