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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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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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信披
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贯穿监管全过程

  (上接A01版)以及问询回复;通过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问询及回复及时公开,使投资者清楚审核关注问题和风险点。

  三是在信息披露责任方面,细化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发行承销环节,主要是强化网下报价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在网上申购前,要求披露网下机构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平均数等信息。如果发行定价超过前述中位数、平均数的孰低值,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风险,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理性决策。

  在上市后的监管过程中,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在共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结合科创企业的特点,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息,包括:强化行业信息、核心技术,突出经营风险、业绩波动信息披露。

  同时,考虑到科创公司经营决策更加快速灵活,提升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在信息披露量化指标、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暂缓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作出适应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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