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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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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2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9日-2019年6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15:00—2019 年6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顺风路558号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震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8,40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8,35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7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4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89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08,3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08,39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10,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08,39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10,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8,39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10,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936,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84%;反对10,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16%;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8,392,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6%;反对11,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93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6%;反对11,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170,89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5%;反对12,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933,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99%;反对12,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1%;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与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和杨震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71,928,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2%;反对12,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933,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99%;反对12,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1%;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8,39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2%;反对10,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8,389,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3%;反对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质押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桂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各3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8,389,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1%;反对14,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932,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52%;反对14,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中没有涉及本议案的关联方,故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律师、祝瑶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0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六月

  致: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5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震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9日15:00至2019年6月20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9年6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08,35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7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08,40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5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1,94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7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逐项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01 关于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6.02 关于与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7、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8、审议《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9、《关于质押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桂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各30%股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8,3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8,3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8,3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68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9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6%;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646%;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3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6、《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01 关于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170,8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25%;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59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2 关于与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71,92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22%;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599%;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和杨震宇回避表决。

  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8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33%;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质押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桂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各3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31%;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552%;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4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中没有涉及本议案的关联方,故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6、9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5、6、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2019年6月2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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