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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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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4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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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364,718,544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7,221,742股,即357,496,8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749,680.2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转结下一期。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357,496,802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57,496,802×0.10÷364,718,544=0.09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0]÷(1+0)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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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80-8021228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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