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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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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068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

  1、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获知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在此之前未收到关于此案的任何文件材料。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4月4日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法院”)法官取得联系,于2019年4月8日前往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查阅到该案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等资料,现场签收了判决书。公司法律顾问现场查阅法院法律文书邮寄单据,显示开庭之前,法院将本案件法律文书通过EMS快递到公司原来的登记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联系人为王承波,联系电话为王承波电话,而公司登记地已于2018年3月变更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并进行公告,王承波于2018年12月10日已被拉萨市公安局拘留,邮寄单显示未能联系到联系人,邮件退回。渝中区法院遂将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146,297.96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38,209.93元,合计10,484,507.8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10,146,29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吴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诉讼费用共计84707元,减半收取计42353元,由本案五被告共同承担。公司就本案提起上诉后,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2019)渝 05 民终 3840号) ,确定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3 日上午 9:30。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5、2019-065。

  2、本案最新进展

  2019年6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件(2019渝民终3840号)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各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一审存在送达的程序性错误,公司没有收到相关传票等文书,但一审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另外该案件并非普通的借款案件,可能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二、(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

  1、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核查并取得了西藏发展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材料;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8年12月17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律师已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前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承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正在调查中,申请法院批准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调查结束。

  2019年5月23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杭

  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二)。经审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5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3、2018-098、2018-100、2018-108、2019-063)。

  2、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19年6月4日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上诉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请求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上市公司和天易隆兴承担。上诉事实与理由为:1、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与事实不符,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普通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认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并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无关。2、上诉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是一般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查机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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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情况说明;

  2、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就(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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