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先生:
因你操纵“柘中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951,897.67元,并处以158,855,693.01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796/88061627)。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你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前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