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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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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9-038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及

  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2019年5月28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接到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及海南五蕴酒类营销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海南五蕴”)《关于解除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协商一致,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不再执行,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不再是海南椰岛的股东一致行动人。

  同时,东方君盛出具承诺函表示:因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东方君盛委托海南五蕴的增持事项自然解除,东方君盛承诺于2019年3月8日起未来六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总股本的2%。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君盛持有公司股份93,41,0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比例20.84%;海南五蕴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比例0.45%。

  二、王正强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解除表决权委托

  2019年5月28日,公司分别收到王正强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汇翔”)于2019年5月27日签署的《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王正强分别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协商一致,王正强与曲锋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执行,王正强不再享有对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王正强与邓亚平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执行,王正强不再享有对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王正强与海口汇翔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执行,王正强不再享有对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本公告日,王正强持有公司股份4,33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曲锋持有公司股份5,517,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邓亚平持有公司股份5,538,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海口汇翔持有公司股份4,648,3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

  三、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及解除表决权委托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后,东方君盛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93,410,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

  鉴于王正强为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次王正强分别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解除表决权委托后,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9,973,3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2%。

  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及表决权委托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9-039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5月28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接到公司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海南红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红舵”)、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红棉”)、田高翔、王正强签署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函中明确东方君盛与海南红舵、海南红棉、田高翔及王正强构成一致行动人。详细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红舵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田高翔

  戊方:王正强

  鉴于:

  1、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38,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海南椰岛”)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48,200,000股,其中甲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93,410,473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20.84%;乙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12,584,335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2.81%;丙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19,616,055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4.38%;其中丁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3,441,351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0.77%;其中戊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4,331,600股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0.97%。

  3、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甲、乙、丙、丁、戊五方拟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上市公司。

  为此,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友好协商,就结为 “海南椰岛一致行动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丙、丁、戊五方保证:甲、乙、丙、丁、戊五方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未来各方增持的股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甲方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甲、乙、丙、丁、戊五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指:各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内容如下:

  2.1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需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2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甲、乙、丙、丁、戊五方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2.3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全体五方提出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以自身的名义或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另一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3、各方承诺,如某一方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为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

  4、“一致行动人”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变更外,本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6、因履行本协议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伍份,每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东方君盛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33,383,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6%。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鉴于东方君盛的实际控制人为冯彪,海南红舵及海南红棉的实际控制人为王贵海,东方君盛、海南红舵和海南红棉及其一致行动人田高翔、王正强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故冯彪和王贵海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能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双方共同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等产生重大影响,故冯彪及王贵海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变动后,公司将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由冯彪及王贵海共同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的确定将对公司未来经营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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