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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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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9临-2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因有关纠纷,公司将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沪0115民初45097号,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受理日期:2019年5月20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司提起诉讼时间:2019年5月20日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39号8002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赵敏;

  清算组联系地址: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楼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27日公司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原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爱建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股东账号:B880414481;资金账号:99917666(简称“2号资金账户”)】,并存入人民币1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2004年,因爱建证券拒绝公司提取该笔保证金,公司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4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上述款项,我司于2003年按账龄法计提了30,228,825.00元的坏账准备,2004年按个别认定法对上述款项的年末账面净额70,533,925.00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4临-12)。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我司诉讼代理机构认为上海东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溟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归还公司的委托管理资金人民币1亿元,系东溟公司挪用了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存入公司开设于爱建信托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2号资金账户”内的1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理由如下:

  1、2000年12月21日,公司与东溟公司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人民币1亿元委托东溟公司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当日,公司向东溟公司支付了委托管理资金人民币1亿元。2001年12月合同到期,2001年12月29日东溟公司将委托管理资金1亿元资金分两笔(每笔5000万元人民币)归还公司。

  2、根据上述已生效的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4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所认定,2001年12月27日公司2号资金账户内的人民币1亿元被分三笔取出,同时,东溟公司开设在爱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的三个资金账户分别存入了三笔资金合计人民币1亿元。2001年12月28日,该1亿元被取出转到东溟公司。 2001年12月29日,东溟公司又分两笔(每笔5000万元人民币)合计1亿元资金汇入公司账户。

  综上,我司发函要求东溟公司归还所用的1亿元资金及利息,并在东溟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债权申报期间,向东溟公司清算组申报该笔债权,东溟公司清算组未予确认。为此,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判令被告支付从2001年12月27日起,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17.2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沪0115民初45097号,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纠纷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沪0115民初45097号。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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