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27日,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认购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暂定名)份额的议案》,公司子公司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创投”)、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天”)拟共同参与认购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暂定名)份额,其中:汇鸿创投拟认购1亿元基金份额,汇鸿中鼎和汇鸿中天拟分别认购0.25亿元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认购紫金弘云健康产业基金(暂定名)份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3)
经工商核准,该基金名字确认为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已在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基金总规模为250,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34,100万元人民币。
近日,基金参与各方签订了《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蘅芳路55号荡口古镇北新巷19号,注册资本为134,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
(1)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98204772
法定代表人:姜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8年8月12日
企业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80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杭州弘云康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E4MP3Q
法定代表人:杨春晓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9月3日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6幢209-6-179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除证券、期货),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有限合伙人
无锡锡山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洋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商辉、江苏省农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融盛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万川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汇鸿创投、汇鸿中天、汇鸿中鼎、史铁军。
(二)管理人
合伙企业管理人为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
(三)目的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按其投资性质属于权益类产品。
(四)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6年,自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起算。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自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年;投资期届满日起3年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
二、 认缴出资情况
(一)合伙企业及平行投资载体(如有)的目标募集规模为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由普通合伙人通过一次或多次交割募集(实际募集规模可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募集情况进行调整)。
(二)合伙企业仅接受货币出资。
(三)本合伙企业每一合伙人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尽管有前述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企业可以接受更低金额的认缴出资额,但以不低于适用法律要求的最低金额为限。
(四)华泰紫金对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3亿元;杭州弘云康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弘云”)对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2亿元。各方确认,华泰紫金、杭州弘云可根据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最终确定的募集规模对其各自认缴出资金额进行调整,但该调整无论如何需遵循以下原则:
1、杭州弘云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金额不少于1.5亿元;
2、华泰紫金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比例符合不超过20%的监管要求,且最低不少于2.6亿元。
(五)各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应按照如下安排分3期缴付出资:
1、本协议签署之后,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其出资额的50%作为首期出资;
2、首期出资的70%已被用于投资或支付合企业费用或被为该等目的而合理预留时,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其出资额的30%作为第二期出资;
3、前两期出资的70%已被用于投资或支付合企业费用或被为该等目的而合理预留时,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其出资额的20%作为第三期出资。
上述分期出资最迟于2025年3月22日前缴足。
(六)普通合伙人应当与有限合伙人按照同等进度缴纳出资。
根据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认缴情况如下:
■
三、 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内,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的管理费总额为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规定应分摊的管理费的总额。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减免,就每一合伙人而言,其应分摊的年度管理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从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起第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每一合伙人应当分摊的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其认缴出资额,费率为每年2%;
(二)从首次交割日起第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次日起,至首次交割日起第七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每一合伙人应当分摊的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每一合伙人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已投资但暂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率为每年2%;
(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延长的情形下,从首次交割日起第七十二个月届满之次日起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每一合伙人应当分摊的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每一合伙人所分摊的尚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率为每年2%;
(四)清算期内,合伙企业无需支付管理费。
四、 投资业务
(一)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为主的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二)投资范围
1、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合伙企业将主要对医疗健康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准股权投资;
2、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现金资产可以以存放银行、购买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购买流动性较高且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或与签署某类投资方式风险水平相当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三)投资决策
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等事宜作出决策。若任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与拟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的,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表决;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组成,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方可通过;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不领取酬金,但会议相关的合伙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4、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的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5、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理的措施要求被投资企业对合伙企业退出该投资项目进行担保。
五、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划分,划分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的部分应当分别实际分配给各普通合伙人,归属于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届时该有限合伙人已缴纳的实缴出资额;
其次,如有剩余的,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最后,如有剩余的,则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六、后续募集
(一)在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后12个月内,普通合伙人可决定以合伙企业及平行投资载体(如有)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25亿元为上限向普通合伙人、首期合伙人或后续合伙人继续募集资金,并视情况宣布一次或多次后续交割,但最晚不得晚于首次交割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如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认缴出资的每一首期合伙人参与后续募集时最低增加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尽管有前述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企业可以接受更低金额的增加认缴出资额;
(三)后续合伙人及增加认缴出资的首期合伙人还应就其在后续募集中认缴的出资额补缴自首次交割日至后续交割日期间的管理费。
七、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仅可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转让其合伙权益。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八、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二)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继受人或成为新增的普通合伙人;
(三)在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时,应同时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但该普通合伙人应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若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将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并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已缴纳首期出资款7,500万元。其中汇鸿创投缴纳5,000万元,汇鸿中鼎和汇鸿中天分别缴纳1,250万元,首期认缴货币资金已成功到账。
目前,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手续,也尚未开展任何投资活动。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