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7日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62号MSD-B1座15层1503)。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胡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489,849,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7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89,57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9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26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9,593,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2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2,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508%;反对2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635%;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冀蒙、施展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