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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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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19年5月26日15:00至2019年5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88号四楼,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本次会议主持人:谢继华。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系根据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9年5月11日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8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58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0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8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8%;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31%;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8%;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31%;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8%;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5,6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31%;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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