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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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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3 证券简称:赛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7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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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1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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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9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1,038,085.00元,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182,102,237.83元,本年度提取盈余公积11,276,727.64 元,分配现金股利28,80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63,063,595.19元。

  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2,763,900股,已离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份217,650股,拟以扣除已离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份后合计162,546,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元(含税),公司2018年拟分配现金红利共计50,389,337.5元。因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已离职员工不再是公司激励对象,对于已离职但未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4. 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截至2018 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2,546,250×0.31÷162,763,900≈0.31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1)+0]÷[1+0]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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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27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 元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648619

  特此公告。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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