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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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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6 证券简称:中山金马 公告编号:2019-052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2058号《关于核准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3.8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3,8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816.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44.0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002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选定农业银行中山城区支行、工商银行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中山西区支行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邓志毅先生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金马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游乐工程”)已于2019年1月分别与农业银行中山城区支行、工商银行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中山西区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6)。

  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5月8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内部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投内部资金投入计划进行调整。其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金马游乐工程变更为本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金马游乐工程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牛寮坑”变更为本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并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内部资金投入计划中的“土地价款”、“设备购置费”、“无形资产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流动资金”投资额度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2019年5月,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山西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主管分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9471688116,截至2019年5月2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春宇、杨卫东可以随时到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山西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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