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ST天业 公告编号:临2019-053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案件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公司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已撤诉或进入执行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撤诉案件的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03民初1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3民初2510号之一〕,相关情况如下:

  1、中财隆鑫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财隆鑫”)与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中财隆鑫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中财隆鑫撤诉。

  2、周世平与公司、公司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周世平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世平撤诉。

  二、公司被执行案件的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李浩与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事项,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02民初441号〕、〔(2018)冀06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业集团偿还李浩借款本金合计25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公司等相关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近日下达了〔(2019)冀0602执674号〕、〔(2019)冀0602执675号〕《执行通知书》,因李浩与天业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事项,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天业集团、公司等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相关规定,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责令天业集团、公司等向李浩支付欠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截止目前,公司已向天业集团收取保证金。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公司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