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9年5月1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蒋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暨实施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济南杭氧”),并通过济南杭氧实施“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提供供气服务。济南杭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0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投资设立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暨实施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9年5月1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赛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暨实施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济南杭氧”),并通过济南杭氧实施“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提供供气服务。济南杭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0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关于投资设立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暨实施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暨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9年5月20日,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暨实施40000Nm3/h制氧机(BOO)供气项目的议案》。
公司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钢莱芜分公司”)签署了《40000Nm3/h制氧机能源管理项目(BOO)合同》,合同约定山钢莱芜分公司与公司合作,公司作为40000Nm3/h制氧机(BOO)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单位,自双方约定的首次供气日起向山钢莱芜分公司提供管道氧气、氮气、氩气等气体产品。为此,公司拟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济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济南杭氧”),并由济南杭氧来实施该项目。济南杭氧将新建一套40000Nm3/h空分装置,并运行该空分装置为山钢莱芜分公司提供管道氧气、氮气、氩气等气体产品。
该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陶登奎
注册资本:1094654.96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钢铁冶炼、加工及技术咨询服务,钢材、大锻件、焦炭及炼焦化产品、水渣和炼钢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铁矿石及类似矿石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专用铁路运输;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禁止储存),煤气供应,发电,供热,供水。
关联关系: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介绍:
营业场所: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
负责人:罗登武
三、对外投资主要内容及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注册成立子公司——济南杭氧,济南杭氧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
2.由济南杭氧负责一套新建40000Nm3/h空分装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在《40000Nm3/h制氧机能源管理项目(BOO)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向山钢莱芜分公司提供各类气体产品。
3.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2.7亿元,其中:济南杭氧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其余资金将由济南杭氧以融资方式解决。
4.项目预计首次供气日为2020年9月30日,合同期限为自首次供气日起20年。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区域优势、提升气体产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长远利益。上述投资项目可能会受相关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市场供求关系及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公司实施上述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东: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
2、拟减持数量和股份来源:合计减持不超过378,158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现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 则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人拟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具体情况如下表:
■
3、拟减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三、与股份相关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均做出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规定的不得减持的以下情形: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承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本次减持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可能由于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自身资金安排的变化而仅部分实施或放弃实施。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毛绍融先生以及赵大为先生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