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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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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19-039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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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0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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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8日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8,561,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513,660.0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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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YUAN,YONGBIN、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熊立武、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60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3-5669308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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