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上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刘毅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584,307,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83,958,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4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2.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关于公司为昌乐兴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昌乐兴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昌乐兴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8年期基准利率的贷款业务进行担保。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王伟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