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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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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士支招规范科创板受理企业“三类股东”
□本报记者 刘宗根

  □本报记者 刘宗根 

  

  从科创板问询与回复看,部分科创板受理企业背后的部分“三类股东”存在份额分级、两层嵌套、开放式产品等情形,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整改。

  业内人士认为,“三类股东”问题难点主要在核查上,这是因为“三类股东”是典型的代持关系。《指导意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2020年底是“三类股东”规范化最后期限。

  存在分级嵌套等情形

  上交所目前已披露的科创板问询与回复显示,不少科创板受理企业背后存在多个“三类股东”。其中,部分“三类股东”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部分并不符合。

  国浩律师事务所集团执行合伙人、国浩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主任刘维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问题主要存在于新三板挂牌或曾经挂牌企业,这是因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融资手段是定向增发,对象主要是“三类股东”。

  例如,科创板受理企业凌志软件的问询与回复显示,从分级情形来看,发行人23个“三类股东”中,有22个无份额分级,1个进行了份额分级。《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从嵌套情形来看,不存在嵌套的股东为16个,存在一层嵌套的股东为6个;存在两层嵌套的股东为1个。《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从运作限制来看,10个为封闭式产品,13个为开放式产品。《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23个“三类股东”中存在14个需进行整改的产品。14个待整改股东中,有1个已经将整改计划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外13个尚未履行报送和报备程序。

  “典型的代持关系”

  穿透核查是现阶段“三类股东”问题处理过程中的难点。(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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