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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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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9-048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9年4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1,335,0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000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1,300,6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99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1,30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1,30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和《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1,30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1,30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1,30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监事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及控股经销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控股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30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8%;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 赖凌云、贺春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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