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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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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4月3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董事9名,实亲自出席董事9名,其中,8名董事参加现场会议,1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4名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申报的最新情况,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有关章节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临2019-074)、《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对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重新测算,相应修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有关内容。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年度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数据,重新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临2019-075)。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三项议案涉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4月3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监事5名,实亲自出席监事5名,其中,4名监事参加现场会议,1名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经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申报的最新情况,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有关章节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临2019-074)、《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对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重新测算,相应修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有关内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年度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数据,重新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临2019-075)。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现将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于2019年9月底实施完毕,假设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部可转债完成转股。上述发行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的时间仅为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5,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净额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6.47元/股(该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实际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同时考虑除权、除息调整或者向下修正等情形后确定。

  5、、公司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091.67万元,假设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8年持平、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9年相应财务数据分别增长0%、10%、-1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的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已发行总股本2,588,713,789股,扣除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回购专户持有股份12,362,300股后股本2,576,351,4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54,581,089.34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此项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未实施。假设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分配方案,且于2019年5月完成2018年利润分配,假设2020年分配现金红利金额与2019年一致。

  7、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本次可转债分拆增加的净资产,也未考虑除净利润、利润分配和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10、假设除本次发行及上述事项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也不考虑除上述假设之外的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

  注:1、上述测算中,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2、总股本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二、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本次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公司应对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对股东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一)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公司将持续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提升,进一步完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和监督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互相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二)加强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三)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公司主营业务,可有效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稳步提升营业收入。此外,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能力和综合实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公司不断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开拓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增强公司中长期发展后劲,扩大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扩大市场份额。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本次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实施。

  2010年11月3日,中谷矿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聚氯乙烯、60万吨烧碱、配套100万吨电石及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备案的批复》(内经信投规字[2010]439号)。

  2011年1月27日,中谷矿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PVC、60万吨烧碱产业综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审[2011]27号)。

  目前中谷矿业已建成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30万吨烧碱和50万吨电石生产装置及配套公辅设施,并由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了《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PVC、60万吨烧碱产业综合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通知》(鄂环监字[2016]40号)。

  2017年12月11日,中谷矿业向蒙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提交《关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中谷矿发[2017]58号),中谷矿业项目一期30万吨PVC、30万吨烧碱、50万吨电石已建成投产,申请完成项目剩余工程,不受原批复有效期限制。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鄂托克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别出具文件(蒙西经字[2017]66号、鄂经信字[2017]340号、鄂经信字[2018]9号、内经信投规字[2018]62号),确认了“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为“60万吨聚氯乙烯、60万吨烧碱、配套100万吨电石及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的续建项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该续建项目的投资。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一)国家政策支持产业布局调整

  我国是全球最重要的氯碱工业生产及消费大国,同时,我国氯碱行业亦存在行业集中度较低,总体产能过剩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政策从产业布局、规模与工艺、能源消耗、安全环保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氯碱行业的发展予以引导和规范,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行业内优势企业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引导氯碱行业向电力能源供应充足、煤炭、石灰石、原盐等资源丰富的华北、西北地区集中。

  随着国家各项产业政策的实施,技术及设备落后、规模较小、管理水平较差的氯碱企业将逐步退出竞争,并为行业内的优质企业提供了更为优良的发展环境,有利于氯碱行业优势企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

  (二)宏观经济增长提供稳定的市场需求

  聚氯乙烯及烧碱作为基础化工材料,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其行业发展趋势与国民经济发展呈现较高的一致性。目前,国家倡导“以塑代木、以塑代钢和以塑代铝”政策,鼓励使用并积极推广包括聚氯乙烯制品等新型化学建材。大规模基础建设投资将带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基础化学材料的需求将保持旺盛,尤其是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建设的异型材、管材、板材等硬制品消费将保持增长;烧碱产品作为基础化工原料,应用于众多行业,随着宏观经济逐步好转,烧碱下游的氧化铝、粘胶、化纤、造纸、化工等产业的稳步增长将带动烧碱产品市场需求继续维持上升势头。

  (三)公司氯碱业务开展良好

  公司一直致力于一体化经营,依托西北地区丰富的资源和区位交通优势,能够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同时,公司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了电石炉尾气、电石灰、母液循环水等多个环节三废的循环利用,有效降低了公司产品原材料单耗水平,节约了成本,同时极大的提高了设备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此外,公司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先进的设备、研发技术,使得公司开工率、电力、电石等主要原燃材料单耗值指标一直处于全行业最先进行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投产,将有助于公司发挥现有的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五、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郑重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郑重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方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可转债发行方案及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本次可转债的最新情况,2019年5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本次可转债预案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

  修订后的本次可转债预案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1,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相关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18-052)。

  截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41,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93号)、2015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32号)、2018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0号)、2019年3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2号),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曾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其他处罚或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93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4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93号),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在2013年与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2014年初得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后,公司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成立了整改工作小组,制定了具体整改方案。第一,要求相关人员配合审计机构全面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往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强化流程管理,把公司的内控管理落到实处;严格控制资金支付流程,强化资金运作监督和过程控制,在财务系统资金支付程序增加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双重审核,加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第二,进一步梳理、修订、完善财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相关规定,规范非经营性资金支付流程和权限的设置,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求内部审计部定期对财务部门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加强事前管控,杜绝再次出现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和代收代付的现象。第三,通过内部培训和学习,使高管团队加深对证券市场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其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证券事务部团队建设,提高证券事务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目前整改工作已完成。2014年4月,乌海化工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往来余额全部结清;自2014年4月起至今,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及子公司均建立了完善的关联方往来和资金支付相关内控制度,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执行,由公司财务中心和子公司财务部双重审核,杜绝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发生。

  2、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32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5年1月6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32号),主要情况如下:

  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2013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结果中,江苏证监局关注到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总体评价较低,要求公司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东决策参与权的保护程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程度和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对股东投资收益权的保护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入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整改。

  (2)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2013年度投资者保护工作在及时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表、公司网站信息更新、关联方资金往来、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其他方面不存在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2014年公司已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及时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表方面。2014年1月27日,公司发现未及时披露2013年6月的机构调研情况后,在深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补充刊登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此后,公司均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日内及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表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及时更新网站信息。2014年6月,公司改版后官网(www.002002.cn)正式投入运行,其中,投资者关系版块下设公司治理、股本结构、实时股价、日K线图、财务指标、公司公告、定期报告、投资者互动共8个栏目,公司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该版块的信息维护和更新,目前公司公告能够在公司网站及时披露,其他信息也能够及时更新,不存在公告在公司网站发布时间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时间的情况。此外,公司网站在新闻中心版块及时刊登公司及子公司相关新闻报道,公司证券事务部对刊登的新闻报道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准确性。

  针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整改情况。详见前述“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93号)”的整改情况。

  针对利润分配。2014年度至2018年度,公司均严格按照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适的利润分配预案,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同时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公司股东合理的回报。

  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发行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0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0号),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29日,公司以直通披露方式公告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属于事前审查公告,公司在办理上述业务中误选公告类别,将事前审查的公告以直通方式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和第2.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必须建立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建立起法人治理机制的理念与框架,掌握其运作的基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入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相关业务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全天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发行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2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9年3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2号),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8月27日至9月12日期间,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28,824,997股,占总股本的1.11%,涉及金额8,659.41万元。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13日期间,鸿达兴业集团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8,923,100股,占总股本的0.73%,涉及金额5,883.48万元。鸿达兴业集团均未能在上述股份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前次减持行为导致鸿达兴业集团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前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收到多家质权人和证券公司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平仓的告知函后,向公司发出多封问询函,要求公司持续关注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但公司未督促并配合股东做好减持预披露工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16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17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已经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必须建立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建立起法人治理机制的基本理念与框架,掌握其运作的基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并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入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相关业务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全天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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