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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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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9-042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科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449,9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00%,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84,2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067%。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1,358,8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98%。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49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49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49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49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9%;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和综合授信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持有梅州客商银行17.6%的股权,截至目前,经梅州客商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副总裁梁宏先生当选梅州客商银行董事(梁宏先生担任梅州客商银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核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的相关规定,梅州客商银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股东梁宏先、梁健锋先生、梁俊丰先生、梁伟先生、王新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7,702,912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6,0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14%;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26,83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38%;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1.《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1-10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上述议案11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进行了2018年度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啸中、李威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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