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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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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9-04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75万元;逾期罚息;原告一审律师费35万元;诉讼费。

  ●一审判决内容:华夏恒基关于亿阳信通对亿阳集团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裁定内容:本案按上诉人亿阳集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华夏恒基”)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该案件一审已审理终结。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及2019年1月2日披露的《亿阳信通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61)及《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1)。

  因亿阳集团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二、终审裁定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6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因上诉人亿阳集团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亿阳集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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