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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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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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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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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6]2439号)核准,神力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发行价格8.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310.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3,701.6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608.33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1月21日全部到位,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6212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中信证券、神力股份和各家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中信证券作为神力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 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神力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实施规则》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其中,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8年4月25日、2019年4月20日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

  神力股份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九、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除此之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

  先卫国                      黄超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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