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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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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租赁
纠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1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租赁

  纠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闽02民终22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该等诉讼有关情况及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五天与海西明珠在厦门租赁翔安创新孵化中心1号楼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提起诉讼,翔安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的租赁纠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2019年2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编号:2017-048)、《关于收到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租赁纠纷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2019-050)。

  二、本次诉讼上诉情况

  公司因不服翔安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编号:(2016)闽0213民初2101号],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与原告进行和解协商,为了尽快终止翔安创新孵化中心1号楼的租赁及“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项目的亏损,2019年4月25日,上海五天向厦门中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三、本次诉讼裁定结果

  厦门中院认为,上海五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五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上海五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担保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因此,本次裁定结果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无法全部执行翔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六、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闽02民终2252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2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66号案件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告编号:2019-111、2019-112)。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5月5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签发的(2018)湘民初6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公司”)提出的撤回对冠福股份的起诉申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湘民初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8日、2019年1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产被查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3)。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原告湖南信托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湖南高院提出撤回对冠福股份的起诉申请。湖南高院认为原告湖南信托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冠福股份的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信托公司撤回对冠福股份的起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告编号:2019-111、2019-112)。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6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2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鼠”)、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塑米信息、上海天鼠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系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引发相关诉讼案件;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9)沪0115财保法第525号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塑米信息、上海天鼠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塑米信息、上海天鼠、燊乾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相关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的终审判决,且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告编号:2019-111、2019-112)。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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