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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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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明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连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鄢国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煤矿兼并重组事项

  (1)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省高院于2016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但不支持公司按诉求收购新矿井另外30%股权。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省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已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00万元,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执行结果而定。根据判决书认定,核桃坪煤矿还处在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过程中,尚未实现整合合作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全部移交,即整合后的新矿井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主张判令二被告将其拥有的新矿井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3。

  公司已在2019年2月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贵州省高院指定由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目前仍处于执行过程中。

  (2)在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期间,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人金荣辉私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非法生产、销售,导致发生严重矿难,孔家沟煤矿面临被责令关闭的处罚,主体资格面临灭失的可能,这对孔家沟煤矿的价值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也对核桃坪煤矿在贵州省限期的兼并重组政策中合法存续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导致整合合作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鉴于公司签署整合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现已无法实现,并就金荣辉、易颖的侵权行为,公司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①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②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东莞中院于2019年1月受理此案,目前未开庭。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3。

  (3)关于核桃坪煤矿的复工情况:2018年7月,核桃坪煤矿正式启动复工整改工作,并获得威宁县炉山镇政府、威宁县安监局复工整改批复。截止目前复工整改工作处于掘进阶段。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2015年3月后,因孔家沟煤矿合伙人不履约,导致该矿整合工作陷入停滞。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本公司及参股企业鸿熙矿业(即煤矿整合主体)均未取得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金荣辉、易颖私自对孔家沟煤矿生产和销售,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并且其生产销售所得收益却不知去向。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且公司被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1000万元。

  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3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对我司诉求未予支持,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四川内江中院。

  2017年7月,内江中院开庭,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1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本案,四川威玻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补充证据,而孔家沟煤矿合伙人之一金荣辉提供了孔家沟煤矿向四川能投供煤约2.58万吨的新证据,但该院在本案涉及的债权真实性问题及责任主体问题两大关键争议焦点尚未查明和解决的情况下,对我司诉求仍未予支持,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对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再次上诉至四川内江中院。2018年5月,内江中院开庭审理本案,该院认为贵州省高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双方整合合作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的认定,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关系,本案需以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在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后,内江中院于2019年1月重新开庭审理本案。然而在本次判决中,内江中院却无视最高院关于易颖、金荣辉未履行整合协议义务、未移交煤矿经营管理权而构成违约,以及因孔家沟煤矿资产和经营管理权未完成移交,整合后的新矿井尚未形成,本公司既不是孔家沟煤矿的股东,更没有成为需要整合后才能形成的新煤矿的股东的认定,把本公司列为连带债务清偿责任主体;同时,在本案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存疑,主要证据含糊不清,恶意虚假诉讼特征明显的情况下,不核实债务真实性和金额,无视事实证据,依然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不得不负有对孔家沟煤矿该笔950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且公司已被保全冻结了银行存款1000万元,划扣这笔款项后将会对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造成1000万元的不利影响。如被执行,本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向孔家沟煤矿合伙人(金荣辉、易颖)及孔家沟煤矿相关责任主体追偿索赔。同时,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编号2019-014号公告及相关判决书。

  资产负债表日后重要事项

  2019年4月中下旬公司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如前所述,判决结果为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至本报告审批日,公司被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冻结的1000万元尚未被执行划扣,如最终被执行划扣,将对公司今年第二季度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贵州省纳雍县永安煤矿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至今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东莞中院于2018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8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柳向阳向公司支付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判令柳向阳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柳向阳向公司赔偿律师费67.99万元;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柳向阳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永安煤矿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律师费并偿还垫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收回上述款项将增加公司现金流,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且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6。

  柳向阳已将此案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4、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2018年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上市工作,公司向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合计2620万股。

  ①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的事宜

  经审计,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5204.78万元,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后的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8290.10万元,相比2017年增长119.31%。公司实现的业绩高于业绩指标考核条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经向深交所申请并在中登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已取得中登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确认书》。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5人,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1人,共计6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2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1742%,占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0、2019-015。

  ②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由于首次授予中的3名激励对象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5万股。其中。1人因辞职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将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2人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018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后辞职,其对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予以解除限售,而其剩余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1。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如下:

  ■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 其他投资情况(委托理财)

  2019年1月10日,宏远地产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理财业务合同,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理财产品金额5000万元,该项理财产品已于2019年4月9日到期收回,理财本金及收益均已收回到账,收益约45.62万元。

  以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披露情况,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9-002号公告。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轩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9-016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8日在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此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会议应出席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会议由周明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见于巨潮资讯网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9-017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8日在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大厦16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此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炳强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见于巨潮资讯网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9-01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分类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公司将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4、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于2019年1月 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和上年同期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不产生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执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准则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9-019

  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拟使用合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业务,该额度可由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孙公司)共同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经营及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金额及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合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可由公司及下属公司共同使用;单笔委托理财所投资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3.资金来源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规合法。

  4.投资产品类型

  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我国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低风险金融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保本型固定收益类产品、保本型浮动收益类产品;不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5.投资要求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现金流情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及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前提条件。

  6.授权情况

  在6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授权由公司及下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决定办理额度内委托理财的具体文件及相关具体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属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所投资的标的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在6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授权由公司及下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决定办理额度内委托理财的具体文件及相关具体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开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委托理财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具体实施部门需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和筛选,选择风险低、流动性高、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定期向财务部汇报理财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需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告日(2019年4月30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情况

  2018年5月28日,宏远投资与建行东莞银城支行签署理财业务合同,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理财产品金额8000万元,该项理财产品于2018年12月18日收回,理财本金及收益均已收回到账,收益约201.01万元。

  2019年1月10日,宏远地产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理财业务合同,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理财产品金额5000万元,该项理财产品已于2019年4月9日到期收回,理财本金及收益均已收回到账,收益约45.62万元。

  以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披露情况,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2019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截至公告披露日(2019年4月30日),公司无未到期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余额为0。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有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好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七、监事会意见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合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可在十二个月内使用。合理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收益。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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