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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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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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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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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73号文核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发行人”、“公司”)向包括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佛银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策略投资产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定增全周期资产管理产品、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孙卫平在内的10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0,792,83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3.91元,募集资金总额2,309,999,996.58元,扣除发行费用34,994,999.95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计人民币2,275,004,996.63元。2017年8月3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将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划转至四川路桥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5105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上市时的保荐机构,负责四川路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底。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四川路桥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四川路桥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不存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的情形,有效协助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四川路桥于2018年4月14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四川路桥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四川路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四川路桥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项目尚有募集资金人民币40,511,892.64元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除上述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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