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3号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长梁军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刘俊余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董事梁军先生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刘婉丽女士、独立董事陈树文先生因在外出差,分别授权独立董事兰书先先生行使表决权;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丛旭日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监事宫莉女士行使表决权;;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俊余先生因在外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决议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包敬欣律师、刘翠梅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1、公司关于取消提案公告的发布日期距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足2个工作日,提案的取消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2、除前述第1条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取消的提案《关于公司拟收购资产的议案》没有关联性,因此股东大会提案取消程序的不合规不影响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