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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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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英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建保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甄小玲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

  2.4

  2.5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太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英杰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赵玉平先生因公事未出席本次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了大会;公司高管李云峰先生列席了会议,陈春源先生因公事未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追认超额部分及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4、5、6、8表决通过;议案7,关联股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223653339股、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所持3748867股回避表决,议案未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水泉   杨晓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2号赛格商务楼5层A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杨晓娜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年3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9年4月26日下午2: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英杰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0,337,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6%。参会股东均为2019年4月19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和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赵玉平、高级管理人员陈春源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八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七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股份总数和投票结果。

  2.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5,951,7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25%;反对14,300,7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71%;弃权85,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

  2.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5,951,7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25%;反对14,330,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72%;弃权5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2.3《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6,101,7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1%;反对14,150,7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65%;弃权85,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

  2.4《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6,101,7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1%;反对14,180,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66%;弃权5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2.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101,7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1%;反对14,150,7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65%;弃权85,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

  2.6《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156,7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4%;反对14,053,9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61%;弃权127,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2.7《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追认超额部分及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6%;反对21,455,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40%;弃权3,798,8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23%。

  2.8《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230,3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6%;反对13,895,4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5%;弃权21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第七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孙 水 泉                 杨  晓  娜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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