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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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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209                                                公司简称:*ST罗顿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高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庆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预付帐款较期初增加59.46%,主要为预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77.31%,主要为在建项目支出增加所致。

  3、报告期内预收帐款较期初增加153.30%,主要是新的工程项目启动使其相应预收工程款增加及预收前期未完工项目工程款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和七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的议案。2018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的2018年第36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未获得审核通过,2018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8]1219号)。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截至目前,交易标的部分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交易对方詹立东、郑同、薛东方、蒋景峰将其合计所持有的1.814191%深圳易库易供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库易供应链”)股权转让给易库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12%易库易供应链股权转让给易库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交易各方正在就重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协商,后续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临时公告(临2017-022-027、029-031、033-037、039、040、042-054、056-058、060号和临2018-001、002、006、010、013、019-021、023、042-046、049、051、052、055、056、058-060、062、063、065、066、068号)

  2、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能地产”)和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电子”)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起诉本公司、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和李维,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案件已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3月14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出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建能地产、罗顿电子不服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做出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1月8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1109 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本案已终结。详见本公司2018年1月18日、3月6日、5月24日、6月15日、10月10日及2019年3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临时公告(临2018-003号、临2018-014号、临2018-050号、临2018-054号、临2018-079号和临2019-012号)。

  3、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就酒店公司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狮娱乐”)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了酒店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案件已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2019年4月3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签发的《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其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已仲裁终结。详见本公司2018年10月17日、11月22日、12月12日、2019年1月4日及4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临时公告(临2018-081号、临2018-087号、临2018-099号、临2019-001号和临2019-014号)。

  4、公司与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赫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投资成立海南银国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银国信公司”),海南银国信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 持有50%股权。详见本公司2019年3月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临时公告(临2019-008号和临2019-009号)。海南银国信公司已于2019年3月25日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5、报告期内,公司实缴控股子公司海南银杉树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累计实缴海南银杉树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6、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油罗顿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油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罗顿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商务公司”)由于无实质经营,为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公司决定注销上海中油公司、罗顿商务公司。上海中油公司与罗顿商务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1日取得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完成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装饰工程业务和酒店经营业务亏损,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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