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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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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9-038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许雷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多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上述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1,12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34%,购买的最高成交价为5.96元/股,购买的最低成交价为5.71元/股,支付总金额为6,601,047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9-03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梁志敏、朱小清及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根据与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要求多利工贸公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

  公司于2017年9月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一审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继续促成股权转让条件成就,包括剥离干净除厂房以外的其他资产、负债,账目调整清晰的诉讼请求。”

  公司已于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正式受理。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3月5日、2017年9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8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14)、《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3民终22828号《民事判决书》,此次诉讼事项的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等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3民终228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案件公司、梁志敏、朱小清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93800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93800元,梁志敏负担人民币46900元,朱小清负担人民币46900元。除上述案件受理费外,该案件结果对公司不会形成预计负债,对公司的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7)粤03民终228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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