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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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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王振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振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管有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

  2016年3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3月25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不低于12.28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07,166,124股。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654号),并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54号)。因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6年5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380,000万元,发行底价调整为9.37元/股,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为不超过405,549,626股。2016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及2018年5月21日实施了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9.37元/股调整为8.23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405,549,626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61,725,394股(含本数)。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核准文件,公司将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核准文件的有关情况,并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2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

  原告支金高以请求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第三人朱磊、平梅军。该案不涉及具体金额,涉及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金额为101,571.39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支金高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对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就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以北,凤山路以西五宗地块开发分别设立项目公司,并继续履行相关合作开发义务。本案金额为50,000万元,《合作开发协议》涉及的金额为207,532.80万元。被告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一审判决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驳回青岛新城的诉讼请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青岛新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本案将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3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董事王振华、吕小平、王晓松、梁志诚、陈德力、袁伯银和独立董事曹建新、Aimin Yan、陈文化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二、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租赁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7号)。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3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监事陆忠明先生、汤国荣先生和张国华先生参加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忠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二、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租赁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7号)。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3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租赁,公司增加2019年期初总资产和总负债1.72亿,对于净资产无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根据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同时执行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日期。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财政部修订后的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除准则规定的豁免之外,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但对出租人而言,新租赁准则基本上延续了现行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还对转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在编制2019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公司在2019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修订后的新租赁准则,公司将相应增加公司2019年期初总资产和总负债1.72亿,对于净资产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公司代码:601155                                                  公司简称:新城控股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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