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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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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度报告、选举董事和监事等相关事项并进行了披露;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披露了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将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截至2018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计2017年报日)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董事候选人情况:

  程少博持有公司股票110,333,935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孔令军持有公司股票370,608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高卫先持有公司股票1,603,047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尹吉增持有公司股票667,683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伯哲、王奎旗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2、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

  聂伟才、倪浩嫣、杜雅正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三位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位候选人最近三年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3、监事候选人情况:

  王燕持有公司股票230,507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刘立存持有公司股票64,000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荣辉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4、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刘国磊、夏蕊蕊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两位职工代表监事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两位职工代表监事最近三年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二、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程少博先生》

  同意177,200,17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74,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25%。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刘伯哲先生》

  同意177,383,38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9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78%。

  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孔令军先生》

  同意177,168,97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3%,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43,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7%。

  4、《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高卫先先生》

  同意177,136,37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5%,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74%。

  5、《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尹吉增先生》

  同意177,243,37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8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5%。

  6、《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奎旗先生》

  同意177,145,3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0%,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9,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93%。

  7、《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聂伟才先生》

  同意177,165,48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1%,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39,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2%。

  8、《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倪浩嫣女士》

  同意177,142,97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8%,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5%。

  9、《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杜雅正先生》

  同意177,245,68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5%,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82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1%。

  10、《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王燕女士》

  同意177,236,7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0%,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811,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15%。

  11、《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荣辉先生》

  同意177,221,67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2%,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95,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48%。

  12、《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刘立存先生》

  同意177,142,88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8%,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7,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2%。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2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9号)、《关于对程少博、高立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1、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你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披露上述议案中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你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未对中小投资者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议案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程少博、高立娟: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披露上述议案中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未对中小投资者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议案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纠正违规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保障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对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详见2019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1)。

  公司将以此为戒,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9号)

  《关于对程少博、高立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号)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3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14:30

  3、 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禹城市富华街和迎宾路交汇处路口北100米路东(便民服务中心楼后)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少博因工作另有安排未能出席,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孔令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19日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676,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00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510,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652%;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165,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353%。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12,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18%;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6,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947%;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02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32%。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刘斯亮、徐明

  3、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4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特别提示:

  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或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2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18年10月24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截至2018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1,714.23万元。预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262万元至-36,262万元。

  公司预计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如果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最终确定为负数,或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170号

  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公开发布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4月24日在上述媒体公开发布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14:30在山东省禹城市富华街和迎宾路交汇处路口北100米路东(便民服务中心楼后)会场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程少博因工作另有安排未能出席,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孔令军董事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的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15:00至2019年4月25日15:00。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1人,代表股份172,676,27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8.800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如下议案:

  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12,4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8%;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6%;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徐 明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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