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周小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海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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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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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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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6月22日,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集团)以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申请对绿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8-18)。
2018年9月13日公司收到绿洲公司转来的南宁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01破申18号及决定书(2018)桂01破申18号。南宁中院裁定受理南化集团对绿洲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绿洲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临2018-20)。
2019年2月14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2018)桂01破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批准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控股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临2019-02)。
截止本报告公告日,绿洲公司由管理人接管,执行重整计划相关事宜。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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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301 公司简称:ST南化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