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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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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益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毕建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美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2017年2月3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股东尚书媛、王玉胜、刘建明、王斌所持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以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存在被代持的情形,导致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并对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予以了处罚。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相关信息包括: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之前的历次定期报告中的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尚书媛、王玉胜、王斌三位代持股东已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尚书媛、王玉胜、刘建明、王斌四位代持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

  为尽快解决因部分股东代持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问题,经公司反复咨询和论证,制定的整改方案为:由代持股东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减持代持股份的方式,尽快还原股东的真实持股情况。其中尚书媛、王玉胜二位股东自2014年4月起已不存在代持情形。

  因在本报告披露的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刘建明、王斌所持股份仍存在代持的情形,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按照排序进行了顺延,由前10名顺延披露至前12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刘建明和王斌二位股东在减持代持股份过程中,将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减持对二级市场股价影响的情况下,采取最佳的方式进行减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代持股份问题。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董事长: 

  张益胜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3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以当面送达、电话和邮件的方式于2019年4月19日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的会议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审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张益胜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4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以当面送达、电话的方式于2019年4月19日向各监事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当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晓静女士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6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5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包括:

  1、减少金融资产类别,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4、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等。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变更会计政策,并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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