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了本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参会的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其中,李庆萍董事、万里明董事、陈丽华董事因事分别委托方合英董事、黄芳董事、何操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行董事长李庆萍、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合英、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李佩霞声明并保证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本报告中“本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为便于分析,本节及2.8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吸收存款总额均不含相关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数据。

  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2.3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截至报告期末的净资产、报告期净利润无差异。

  2.4 资本充足率分析

  本集团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报告期内满足监管相关资本要求。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78%,比上年末上升0.16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57%,比上年末上升0.1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2.63%,比上年末上升0.16个百分点。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60%,比上年末上升0.18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39%,比上年末上升0.1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2.58%,比上年末上升0.16个百分点。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2.5 杠杆率分析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上表为本行口径数据

  2.6 流动性覆盖率分析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2.7 资产质量分析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注: 根据原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 [2018]7号)规定,对各股份制银行实行差异化动态调整的拨备监管政策。

  2.8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62,414.1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88%;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37,259.6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26%;负债总额57,713.9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81%;吸收存款总额37,867.3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71%。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32.16亿元,同比增长8.63%;实现营业收入474.10亿元,同比增长19.61%。其中,利息净收入280.70亿元,同比增长15.94%;净息差1.96%,同比上升0.09个百分点。非利息净收入193.40亿元,同比增长25.36%;非利息净收入占比40.79%,同比提升1.87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642.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7亿元;不良贷款率1.72%,比上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69.89%,比上年末上升11.91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93%,比上年末上升0.13个百分点。

  2.9 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前十名普通股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注:(1)除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有限”)外,上表中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统计。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股票的机构,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3)中信有限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确认,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2,284,227,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9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有限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1,988,728,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3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049,800,479股。

  (4)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685%。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53,686,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314%。

  (5)上表中普通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建设银行57.31%的股份。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表中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10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

  ■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本行初步判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优先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4)本行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三、重要事项

  3.1 本集团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9年第一季度变动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3.2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简称“新租赁准则”),本集团自2019年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行已于2019年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议案,发布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4(27)“尚未采用的新准则的影响”中进行披露。

  本集团自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集团采用简化的过渡办法,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据。实施新租赁准则不会对本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3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7年2月7日,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各项相关议案,本行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0亿元A股可转债。2019年3月4日,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并上市方案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本行完成了400亿元A股可转债发行工作;2019年3月19日,上述A股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8年12月13日、 2019年1月30日,本行董事会和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等相关议案。本行拟在境内市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含400亿元)优先股,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2019年3月26日,本行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本行拟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含400亿元)或等值外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上述议案尚待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发行A股可转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情况请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3.4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执行董事:李庆萍

  2019年4月25日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4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李庆萍董事长、万里明董事、陈丽华董事因事分别委托方合英董事、黄芳董事、何操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2019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以实施精准扶贫为主体,辅以慈善和其他公益项目,总预算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郭党怀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郭党怀先生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报送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自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正式就任,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已签署独立意见函,同意上述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

  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请见附件1,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2,本行独立董事关于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4。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任芦苇先生为本行业务总监。此前,根据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聘任张青女士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在其正式就任前芦苇先生继续承担本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芦苇先生将自张青女士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会秘书之日起改任本行业务总监。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本行业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芦苇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6。

  五、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曹国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给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29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2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33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33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亿元人民币授信。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和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请见附件7。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8。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郭党怀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完整;

  三、本人当选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党怀

  2019年4月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郭党怀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执行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提名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名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被提名的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同意提名郭党怀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此项提名议案提请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报送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9年4月25日

  附件4:

  郭党怀先生简历

  郭党怀,男,1964年5月出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现同时担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前,郭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任本行总审计师;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任本行天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任本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5年1月任本行行长助理;2000年11月至2001年8月受中信集团委派,负责中信国安收购汕头市商业银行项目并担任董事长;1999年9月至2000年11月任本行沈阳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86年8月至1999年9月在本行工作,历任业务员、副科长、科长,京城大厦营业部科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郭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三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业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现就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业务总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中信银行董事会聘任芦苇先生为中信银行业务总监,自张青女士正式就任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芦苇先生不再担任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之日起正式就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9年4月25日

  附件6:

  芦苇先生简历

  芦苇,男,1971年10月出生,2017年1月起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授权代表,2019年1月起任本行深圳分行党委书记,2018年6月起任阿尔金银行董事,2017年8月起任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9月起任本行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此前,芦先生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本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任本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7年1月至2013年3月在本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工作,历任公司业务部副科长、副处长(期间于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公派英国汇丰银行泽西支行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京城大厦支行行长,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总行营业部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4年7月至1997年1月就职于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芦先生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具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毕业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获会计学硕士学位。

  附件7: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新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51,9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为孙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和经营4*600MW发电机组工程,并通过电网公司供售电;热力的生产和销售(仅限于在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供热);从事粉煤灰、石膏、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污泥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03.03亿元人民币,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93.1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32亿元人民币。

  2.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持股45.02%的联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是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为牟丰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节目及信息的现场制作、收转、播放、传送及其他相关活动,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和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广播电视网络投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营,广播电视宽带综合业务网络多功能开发和运营、技术服务,传输软件及设备开发、制造、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子元件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房屋租赁(不含住宿),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维修(不含特种设备),票务代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数码产品、家居用品、家用电器、家具、通讯设备及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汽车及饰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57.58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9.4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54亿元人民币。

  3.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中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9.93%股权)和中信裕联(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0.07%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407-6室,法定代表人为吴献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的批发;钢铁、金属材料、铁矿石、焦炭、矿产品、金属制品、冶金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及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煤炭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电力销售。

  截至2018年末,公司总资产33.14亿元人民币,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59.5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45亿元人民币。

  4.广州保增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保增投资有限公司是广州市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开发区凤凰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为袁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截至2018年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2.71亿元人民币,公司仍在项目投入建设阶段,2018年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0.03亿元人民币。

  5.济南保创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保创置业有限公司是山东中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烟台2167号西元大厦东座402室,法定代表人为李阳。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2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5.34亿元人民币,公司仍在项目投入建设阶段,2019年1-2月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0.04亿元人民币。

  6.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为杨海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房屋租赁。

  截至2018年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08亿元人民币,因项目仍处于投入建设阶段,2018年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258万元人民币。

  7.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4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为崔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3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3亿元人民币。

  附件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3笔、合计29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2亿元,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3笔、合计33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33亿元,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笔50亿元人民币授信。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分项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9年4月25日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4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其中现场参会监事6名,贾祥森监事、程普升监事因事分别委托郑伟监事、陈潘武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符合本行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季度报告在编排顺序、格式和内容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本行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6日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或“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给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5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业务品种为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过去12个月本行给予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授信累计2次、授信额度合计15亿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给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5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业务品种为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行外部监事贾祥森先生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构成本行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除本行已根据《上市规则》审议和/或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行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4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为崔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未经审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总资产43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3亿元人民币。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行给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5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业务品种为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定价政策说明: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行连续十二个月内给予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累计授信额度为65亿元人民币,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49%,本次交易应由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9年4月25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给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5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事项不涉及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分项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中信银行向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A股)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